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7〕16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航道养护费暂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航道养护费暂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6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航道养护费暂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68号
全文有效
1997-07-13
根据省政府领导今年6月10日批示精神,对由交通厅下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征收的航道养护费,从1997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暂不征收营业税。对1997年1月1日前应征未征营业税的航道养护费,暂不予补征;已征暂不退。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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