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01:0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34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第34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第34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23日
深圳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统一核算缴纳税金的请示》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动员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第684号)规定,同意你公司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应纳税款,下属各分店按销售比例分别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同一征收区域内的分支权机构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以汇总申报纳税。
附件:深圳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分店名称及所在地点明细表(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34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