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3:00:2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37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第37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第37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12日
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报告》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销经营商业的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第648号)精神,同意你公司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应纳税款,下属各收购站按定额比例分别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同一征收区域内的收购站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可汇总申报纳税。
附件:海鹏进口贸易公司下属分公司地址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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