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58:3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7]49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49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49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9月17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372号《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意见,该文从1997年8月1日起执行,即外国银行于1997年8月1日以后从深圳经济特区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372号文有关规定,征收10%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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