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财工[1997]639号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穗财工639号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穗财工63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0月17日
市财政、国税、地税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国税、地税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粤财法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通知》第三条关于“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我市国有企业仍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55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我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财企5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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