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7]41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广州市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广州市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粤国税函41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广州市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粤国税函419号
全文有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穗国税发286号)悉。为减少积压,避免浪费,经研究,同意你局将库存部分的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改为万元版和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工作消应当按粤国税电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改版过程中要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并将改版数量报省局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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