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56:0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7]24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清理地方税收失踪纳税人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清理地方税收失踪纳税人的通知
穗地税发24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清理地方税收失踪纳税人的通知
穗地税发248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1月5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加强税源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遏止纳税人逃避税收征管的失踪现象。现就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清理地方税失踪纳税人(含内资、外资,下同)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连续三个月没有办理纳税申报,且已在原税务登记的经营地址无法寻找的纳税人,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吊销营业执照,但没有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3款规定,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视为失踪纳税人,予以清理。
二、这次清理的范围为1997年10月底之前的失踪纳税人,清理工作从1997年11月起至1998年2月底结束。
三、清理的步骤和方法。
1.1997年11月上旬为宣传发动阶段。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将联合发出通告,敦促失踪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我局将与工商、人民银行、公安、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联系,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配合,协助寻找失踪户;各单位要组织全体税务人员学习《征管法》及其实施细侧和有关税务登记的文件、新修订的《刑法》和市地方税务征管业务流程,在明确清理失踪纳税人的目的、意见义和工作方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局清理失踪纳税人的具体方案,落实主管领导,指定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科室,在人、财、物上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11月中旬至11月底为内部清理阶段。各业务科(所)应按程序认定失踪纳税人,将名单报主管税务登记的征管科或发票所汇总。各单位在12月10日前,要将失踪纳税人名单按欠税额大小、带走发票数量的顺序排列,报名单(见附表一,“带走发票”是指税务机关售出未查结、核销的部分)和计算机软盘(操作说明见附表三)给我局征管处。市本级对外分局、各区、县级市对外分局、涉外科(所)另单列报我局涉外税处。
各局应根据自己的实际确定1-2户重点检查对象,并附送其税务登记表、发票鉴定表,最后一次的纳税申报表、发票购领记录等复印件给我局征管处备案。
3.今年12月至1998年2月中旬,为重点清查和依法移送处理阶段。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第2点所列失踪户中选择一些重点,组织专门力量(如抽调稽查、征管、业务科所等部门人员)进行清查。必要时通过公安、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民政、外事办等部门协查,力争把失踪户找回。对非重点户,则应将有关失踪户按发证机关归属或开户银行名称分别归集失踪户名册和电脑软盘分送有关部门协查,通过社会力量将失踪户找回。
在清查中如发现纳税人违法事实已达《刑法》犯罪标准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案件,经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批程序报我局征管处通过新闻媒介“曝光”,以教育广大纳税人。
对已找回的失踪户应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1)对营业许可证照继续有效且继续正常经营的纳税人,依法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后作正常经营处理。对暂停营业的,纳税人应填报《停业申请审批表》地方税务机关依程序审批。
(2)对营业许可证照已失效或被吊销的纳税人,依法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核销发票、缴销代扣税凭证及其他税务证件后,注销税务登记;如继续经营的,作临时经营处理。
对失踪超过两年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处理。
4.1998年2月中旬至月底为堵漏建制和总结阶段。各单位应于3月20日前将清理失踪纳税人的统计报表及其软盘和书面总结报我局征管处和涉外税处,对清理出的问题分门别类,查出原因,建立相应的制度。市局将召开会议,通报清理情况,总结经验,完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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