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55:4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52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加德士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加德士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52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加德士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526号
全文有效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加德士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77号)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684号)的精神,经研究,鉴于该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南头加油站经营期已满,同意该加油站1997年度应纳税款仍统一由公司总部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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