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1997]284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中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中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84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中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8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5日
县、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粤地税发252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奖销售、 有奖竞猜、有奖储蓄中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购买福利奖券、体育奖券中奖所得,一律按省税局粤税发289号文补充规定第一点执行,即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省局 252号文中所述的全额征收,是指每次收入不再扣除800元.
三、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税款征收期)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中奖所得,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福利奖券、体育奖券中奖所得除外),不论是奖金,还是实物,都应全额依赖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粤税发159号文第五点中第二点的规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