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54:1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57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南顺油脂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南顺油脂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57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南顺油脂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574号
全文有效
蛇口征收分局:
你分局深国税蛇发172号请示已收悉。鉴于深圳南顺油脂有限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能划分清楚出口货物及内销货物所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根据我局深国税发389号通知精神,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但外购项目中的水、电、辅料等难以划分的进项税额,仍按销售额的反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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