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7]64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交通运输业纳税地点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交通运输业纳税地点的通知
深地税发64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交通运输业纳税地点的通知
深地税发64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478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539号转发各分局执行在案。对于纳税地点问题,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61号),对国税函478号批复第二点解释如下: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地点为税务登记所在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纳税地点为其驻地,即机构所在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其纳税地点为其居住地,是指实际居住地,而非户口所在地。市局意见:对跨区在我市临时上落客的外地运输企业,其纳税点自文到之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以前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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