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52:58

[案例]130005702 合同中规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是否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合同中规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是否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13000570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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