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52:1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1998]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
粤国税发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
粤国税发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月9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原省国税局粤国税发4号通知规定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至1997年底止。现根据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将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续到1998年底。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局粤国税发171号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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