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50:3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8]4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4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4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2月25日
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区局反映,在执行市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1号,以下简称191号通知)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应缴纳的各项税金,仍按原征管分工由房屋所在地辖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凭出租房屋所在地辖区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和完税凭证向承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租金。承租单位和个人向个人支付租金时,对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所在地辖区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和完税凭证的,由支付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租金的同时,按照191号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地方税务局如已与有关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应根据本文作出补充规定(或加盖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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