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50:2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 穗地税发[1998]4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4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4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2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6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我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扣除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61号)中关于对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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