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8]6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股权涉及房地产是否征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股权涉及房地产是否征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6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股权涉及房地产是否征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6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4月10日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云地税发004号请示悉.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减轻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扭,保障职工生活继续得到安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其属下全资企业广东省云浮水泥厂的95%股权转让给香港中国水泥(国际)有限公司,同时以5%的股权与香港中国水泥(国际)有限公司成立中外合营公司.对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95%股权涉及的房地产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全资企业将其股权转让他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不予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股权而涉及的房地产,不予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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