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46:2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20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美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住房溢价部分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美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住房溢价部分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美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住房溢价部分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8号
全文有效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局《关于深圳美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住房溢价部分征免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47号)收悉。关于深圳美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房屋溢价部分的税务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及《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的通知》(深税发197号)第十二条 均已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深圳美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其拥有的固定资产获得的收益,应合并在其当年度的经营所得中计算缴纳所得税。
此复。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20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美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住房溢价部分征免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