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45:21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1998]第125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珠地税发第125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珠地税发第12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2日
县、区局,各分局:
接省地税局粤地税发8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称:“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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