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41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田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转包工程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田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转包工程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41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田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转包工程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415号
全文有效
第二检查分局:
你局《关于建安企业转包工程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71号)收悉。经你局查实,该公司到征收分局开具工程发票,收到总工程款后,扣除8.8%左右的工程款项,余下全部划转给承包工程队,但没有按规定向工程队索取有关合法凭证人账,造成无法核实该公司的实际成本支出的问题。经研究,市局同意你局意见,对该类企业视作账册不健全,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329号)的规定,按工程收入总额带征1.2%企业所得税和1.4%个人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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