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41:01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13]3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吉地税函3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实行动态管理,如改变用途,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及时恢复征税。
二、关于对2013年已经入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不含补缴其他年度税款),可在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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