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1998]230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中山地税发230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中山地税发230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0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2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6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征收单位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局计财科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各征收单位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税收会计或指定专人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计财科和各征收单位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计财科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2. 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3. 指导和监督各征收单位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4. 对各征收单位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5. 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6. 负责税收票证的核算工作。
7. 组织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二、 各征收单位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征收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征收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五条 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 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
三、 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四、 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五、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六、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七、 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八、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九、 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五角、一元、二元、五元、拾元、伍拾元和一佰元等。
十、 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凭证一律由税收会计部门填开。
十一、 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及章戳
(一) 车船使用税标志。统一粘贴在机动车辆上专门用于证明车辆已经完税或已经获准免税的一种凭证。
(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整体适用零税率时,由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开具的证明其投资项目税率为零的一种凭证。
(三) 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四) 税款调换证。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五)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凭证。
(六) 票证专用章戳。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
十二、 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各种票证及章戳。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其中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税票调换证和退库专用章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第七条 税收票证领发。为了加强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票证浪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税收票证:
一、 定期编报票证领用计划。计财科定期向省编报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
二、 交接手续齐全、严密。征收单位向计财科领取票证时,必须派专车、专人(不得委托非税务人员)领取,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加盖单位及领、发人员印章,然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据。
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各级税务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张)、点份(枚),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发放。
第八条 税收票证保管。税务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必须按下列要求保管票证:
一、 票证要有专人保管,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各级税务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市局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各征收单位、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票证专用包袋。
二、 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 携票人员票不离身。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不得带票回家。
四、 票清离岗。 领用票证的税务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薄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五、 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规定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造册登记,连同票证帐薄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九条 税收票证填用。税收票证填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凭证的法律效力和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准确性,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用票证和销售印花税票:
一、 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合格票才能填用。
二、 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必须按最低一级预算科目“一票一税”进行填写。并要求在款级科目栏填写科目代码,项级科目栏填写税种名称。
三、 税收通用缴款书作汇总缴款使用时,必须按最低一级预算科目分类汇缴,不能将不同级预算科目的税款合并汇缴。
四、 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类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类票证同时使用。
五、 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六、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七、 车船使用税标志按每台应税机动车辆核发一个标志,每年换发一次,一台车辆必须一年内分几次纳税的,在第一次纳税时核发。完税标志必须在车辆完税后或定期免税批准后凭缴款书、完税证以及免税证明核发,免税标志必须凭车辆有关免税证明核发。因意外事故丢损标志需要重新核发标志时,应由纳税人填具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才能补发。
八、 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九、 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开。
十、 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章戳颜色用红色。
十一、 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第十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征收单位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一、 征收员必须对当天填用的税票和征收的税款进行日结,于当天(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票证向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二、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填用各种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持已填用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的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向发放票证的征收单位的税票管理员办理票款结算、票证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代征单位的票证税款结报缴销必须月税月清,并实行严格限期限额制度。限期为10天(包含双休日,但节日可顺延);单位代征的限额为一万元,个人代征的为一千元。限期或限额其中一项限满,都必须于次日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严格执行月结月清制度。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
三、 上述一、二款规定结报缴销的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四、 征收单位和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帐薄,逐笔或逐日登记,按期将销售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印花税票销售结报表”或“票款结报手册”,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向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
五、 各征收单位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根据“税收票证分类帐”,按期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连同必须上缴的票证上报市局,经市局核对无误后,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并退征收单位一份。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对印制质量有问题的票证(特别是缺份、缺联的),不能启封,原本上缴市局。若启封后发现缺份、缺联的作遗失税票处理。
二、对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如需重开新票的,除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外,还要在作废票证的备注栏内注明新开票的票号,作废的票证要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上缴市局,不得自行销毁。
三、各种作废票证均需送领导审核签字(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要逐份签字),以便考核工作质量、控制浪费、防止作弊。
四、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由市局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或按规定上缴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盘点。各征收单位对结存的票证要经常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与帐薄数字一致,如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市局查处。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相核对。
二、各征收单位票证主管人员每月要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帐薄结存数进行核对,季度要有领导监点。
三、票证主管人员对征收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所存票证,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
四、市局对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严肃查处。
一、 发现票证损失,要在当天或次日上报市局计财科,三日内电话报省局,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省局。
二、 丢失票证,经多方查找无法追回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呈报核销,核销时限为三个月,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的核销权限为:25份以下(含25份)由市局批准,报省局备案;25份以上报省局批准。丢失非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的核销均由市局批准,报省局备案。
三、 损坏票证专用章戳,要妥善保管上缴换领新章。丢失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呈报市局批准核销。对损坏、丢失的章戳,要登记备案,原号码作废,不再重刻使用。
四、 丢失已填开的票证,属税款未结报的视同丢失未填用票证处理;税款已结报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理。
五、 经追回已批准核销的损失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按规定直接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六、 丢失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责令其赔偿:
(一)定额票证照面额赔偿。
(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和税票调换证每份赔偿300元。
第十四条 税收票证销毁。
一、 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以及印发机关规定销毁的票证等。
二、 税收票证销毁办法
1.已填用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应在规定保管期限后销毁。
2.未填用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需要销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市局领导批准,指派专人复点并监督销毁。
3.其余各种票证需要销毁时,由市局计财科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核算。各征收单位都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帐”,依据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票款结报单、票证缴销表、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损失报告单等票证原始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的登记和核算,定期结帐,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报表”,报送市局计财科。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审核和检查。税收会计或票管员应根据税法规定、国家预算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一、 日常审核。对征收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税收会计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核;由市局进行复审。
二、 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市局还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
三、 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
第十七条 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 对虽未损失票款,但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税务机关管票、用票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应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二、 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其赔偿外,可处以罚款。其中,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代征代售单位(人)损失票证的处罚,按代征代售合同规定办理。
1、 按规定保管票证,保险箱柜被撬而被盗,有公安机关证明的不处罚款;
2、 责任心不强,不按规定保管票证而被盗或丢失的,每套罚款100-500元;
3、 谎报税票丢失,倒卖税票窃取税款者,应及时移送监察等职能部门,认真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 对利用税收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发的有关票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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