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七、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七、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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