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承租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承租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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