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35:49

税收优惠政策 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
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1.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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