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35:09

税收优惠政策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
2.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3.国家、省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4.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修改)。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办理方式
核准享受。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收优惠政策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