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34:38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增值税未达20000元个体工商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增值税未达20000元个体工商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对未达增值税20000元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2〕33号)
(三)执行日期
2012年8月24日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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