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十五、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