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33:42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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