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33:12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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