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三、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二十三、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十年。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3 号);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3、《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吉税地字〔1990〕4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1990年10月2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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