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九、医疗机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二十九、医疗机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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