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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31:25
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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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