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31:05

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二、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二、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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