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三十三、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9年11月10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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