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七、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三十七、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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