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9]8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粤地税发8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粤地税发8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13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第二季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这是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这是在去年我省开展打击伪造、贩卖、使用假定额发票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对发票进行的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同时,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成立发票清理检查领导小组,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和公安部门参加。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从征管、稽查、发票等部门抽调得力干部组成日常工作班子,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领导。通过这次的清理检查,为我省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清理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地方税收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和地方税收发票印制企业,均属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清理检查的时限为199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和保管发票的情况,大案要案不受时间限制。重点清理检查如下行业:
(一)饮食娱乐业、旅业;
(二)机动车保管业;
(三)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业;
另外,地方税收发票印制企业也列入此次清理检查的重点。
三、清理检查的工作安排
(一)1999年5月10日前为清理检查的第一阶段,即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用票单位、个人和发票印制企业了解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认识,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工作。省局已于4月12日在《南方日报》头版刊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各地要将《通告》翻印给广大用票人,并将《发票清理检查情况自查表》(见附件1)印发给各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动他们认真开展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
(二)1999年5月11日至6月20日为清理检查的第二阶段,即重点检查阶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及发票印制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发票印制企业的重点检查面要达到100%;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机动车保管业的重点检查面要达到80%;饮食娱乐业、旅业的重点检查面要达到50%;其他行业的重点检查面也不得少于30%。
(三)1999年6月21日至6月30日为清理检查的第三阶段,即整改建制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这次发票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找出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条例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在上次行动中已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追查到底的,要继续追查。
四、各地应在1999年7月10日前将这次清理检查的总结材料、报表上报省局,在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及存在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发票清理检查情况自查表(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