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29:49

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九、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九、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123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9年11月1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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