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29:2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9]12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2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27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20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地函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如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福利、校办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对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按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地函4号复函的规定执行。
二、对由于“先征后返还”政策而返还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税收计会部门的《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上仍在“减免退税”栏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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