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9]13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穗地税发13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穗地税发134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22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市人民印刷厂,市新华印务有限公司,省电影公司印刷厂: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粤地税发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步骤和有关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清理检查工作。各单位要成立发票清理检查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于5月5日前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在清理检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应及时向市地方税务局汇报。
二、对饮食娱乐及机动车保管行业,应重点检查其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包括:定额发票),有没有开具假发票;对销售不动产行业,应着重检查业户每次收取销售不动产收入时是否均及时、足额开具《转让(销售)房地产发票》,有没有使用非法凭证代替发票。
三、各发票承印厂应按《广州市地方税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用品的管理规定,于5月20日前进行自查,并填报《广州市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用品(纸)、监制章情况自查表》(附件一)送市地方税务局。
四、各单位请于5月5日前将《发票清理检查情况自查表》(附件二,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方税务机关,县级市局按征管处通知的时间到市局领取。)发至各用票业户;6月30日前将《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及清理检查的总结材料上报市地方税务局,以便综合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另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47号)中有关国税发票管理的表格,地税系统不须填报。
附件:(略)
1.《广州市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用品(纸)监制章情况自查表》;
2.《广州市地方税发票清理检查情况自查表》;
3. 粤地税发81号;
4. 国税发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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