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28:43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五、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五、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9年2月2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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