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28:2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9]11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费、承租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费、承租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1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费、承租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1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17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对企业承包、承租费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行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承包、承租支出税收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承包费虽是承包者的一项支出,但根据《细则》第八条及行业财务制度对企业的成本费用的有关规定,并不构成企业的成本费用,也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中允许抵扣所得额的项目,因此,承包费只能在利润分配环节税后列支。
二、关于承租费的处理
(一)《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因此,承租费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仅指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这项支出必须是支付给固定资产的出租者。出租者的该项固定资产可照提折旧,租赁收入并入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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