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26:2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9]第23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顺德祥天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经营项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顺德祥天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经营项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第23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顺德祥天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经营项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第23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17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顺德祥天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经营项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第86号)悉。现批复如下:顺德祥天科技有限公司、耀祥不锈钢装饰制品有限公司、阳光机电安装工程公司、顺环市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按客户要求在工厂(工场)制作产品后到现场安装,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其取得的货物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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