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22:58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1999]15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地税发15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地税发153号
全文有效
1999.08.12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82号)转发给你们。各分局必须认真调查了解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外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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