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办函[1999]5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复函
粤办函5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复函
粤办函53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16日
省地税局:
粤地税发189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意见,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办理。具体课征时不得硬性规定每头猪的征收数额,也不宜通过屠宰场或肉联厂代征、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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