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1999]208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东地税发208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东地税发208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1月26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30号)转发给你们,在省局未有补充之前市局明确如下:
一、关于“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的认定范围。除别墅、渡假村外,凡单位面积售价在3000元/平方米以上(含3000元/平方米)的为高档住宅,其余即确定为普通住宅。
是否“居住一年”以商品房产权证日期变更作为起始日期计算。
“购入原价”的确定,能够提供上一手发票的按发票价格为准;不能提供发票价格的,可以上一手契税的计税金额作为依据,或者委托东莞市房产物业估价所评估核定。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空置商品住房的建成日期,应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注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竣工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为积压空置商品住房。
三、为了摸清我市“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基本情况,市局要求凡要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由市局进行资格认定,方可办理免税申请,因此,纳税人务必在12月30目前填写《东莞市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税资格审批表》(见附表一)及提供《东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分局报市局流转税科审批。
四、纳税人凡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同时符合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收取款项这两个条件的,可向当地地税分局申请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东莞市建筑工程竣一二验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东莞市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税资格审批表》(已经市局审批);
3、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
4、房地产销售发票(一次性付款的);
5、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6、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楼宇的建筑安装发票、建筑合同等)。
各分局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将减免税情况填报附表二上报市局流转税科。
五、对1999年8月1日后签订购销合同,已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的,提供上述材料向当地地税分局申请,经报市局批准后按调整后政策退还或在当期应纳税款中抵减多征税款,分局将税款退库情况填报《东莞市调整房地产税收政策退税统计表》(见附表三)上报市局。
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
表一:东莞市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税资格审批表
表二: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情况统计表
表三:东莞市调整房地产改策退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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