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9]58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发58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发58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13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需要加速折旧且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报经管地税征收分局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未经批准而自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增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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