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15:2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1999]90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推行“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推行“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90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推行“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907号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统一布置,决定在我市实施“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由我市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三资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纳税人上报资料纳税人每月必须使用我局下发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数据采集软件》(以下简称采集软件,软件的安装和使用方法另行下发),采集下列电子数据:
(一)将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录入。包括领购发票的代码、发票起始号码、发票结束号码。
(二)按税款所属时期顺序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税务登记号、购货方税务登记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税额录入计算机内,其中作废票、剪角票的金额、税额用"0"表示;红字票用负数表示。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1.以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使用采集软件进行上述数据采集。
2.以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软件报盘文件格式(见附件)的要求自行进行数据交换;如纳税人没有能力在原有的开票软件上增加稽核报盘功能,则必须使用税务机关下发的数据采集软件逐张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3.以防伪税控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税务机关要求自行进行数据转换。
(三)按税款所属时期将取得的并符合有关抵后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销贷方税务登记号、购货方税务登记号、发票代码、开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税额录入计算机,且必须按采集软件的要求采取二次录入的方式。
三、资料的报送纳税人格上述资料进行采集后,可根据购领发票和纳税申报的不同要求,利用采集软件的功能,分别制成验旧发票数据文件(统一文件为:gtyjx1x2),其中x1x2表示制盘月份)、申报文件(统一文件名为:gtsbx1x2,其中x1x2表示制盘月份)、稽核文件(统一文件名为:gtx1x2x3x4x5x6,其中x1x2为所属税务机关码x3x4为所属时期,x5x6一般为01),其中验旧文件在验旧供新领购发票时使用,申报和稽核文件在纳税申报时使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环节
(一)纳税人进行发票验旧供新时,利用采集软件的功能生成验旧发票数据文件存放于上报盘中(用三寸软盘作上报盘,该软盘可存放多个文件),连同发票存根联等资料交到征收单位发票验旧部门(窗口)进行验旧,验旧录入盘必须以"本"为单位完整录入。
(二)经税务机关校验后如数据处理,纳税人凭税务机关核发的《验旧确认书》等资料到发票售领窗口领购发票;如数据有误,税务机关应出据《验旧更正通知》及《验旧确认书》;纳税人凭《验旧更正通知》自行更正后不需再报验旧盘,税务机关也不得录入校验,纳税人只需在申报前将采集软件内错误的数据更正即可;若已申报且为漏申报的,须在下期补缴并由税务机关作稽核结果处理。纳税人凭《验旧确认书》到发票售领窗口领购发票。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环节(一)在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必须先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在内容、数额上与同期录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核对,检查是否一致,把录入的在纳税申报所属时期所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取得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通过采集软件制成申报文件、稽核文件存放于上报盘中(该上报盘可存放多个文件),同时打印出《――――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和《――――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注明文件名)各一联,连同纳税申报资料在纳税申报期内交到征收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申报纳税。
六、录入方式
(一)录入报盘问题纳税人用自有的计算机安装我局提供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数据采集软件",将存根联和抵扣联的有关数据自行录入电脑软盘,确实不能自行录入的可委托中介机构录入。
(二)纳税人所需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数据采集软件"安装盘由国税机关提供。
七、处罚规定
(一)对专用发票验旧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不全的处罚发现纳税人报送《――――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明细表》和相应的电脑软盘资料不全或数据录入错误、影响验旧和申报的,退回企业补齐或更正后再验旧和申报。验旧环节更正期间不作处罚。申报环节补齐更正期间极为未办理申报,由此造成逾期,视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纳税申报数据不实的处罚纳税人按本通知要求报送的资料必须齐全、数据准确。若电脑软盘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有关数据逻辑关系有误,由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更正后,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重新申报,由于更正影响按期申报的,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鉴于纳税人对实施本办法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因此,实施本办法的前三个月出现上述情况由国税机关辅导纳税人改正,暂不处罚;三个月以后。按上述规定处罚。
八、接受纳税人发票验旧供新环节要求
(一)发票验旧供新部门(窗口)先把纳税人报送的验旧发票数据文件盘读入税务机关计算机,然后把发票存根联的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以校验纳税人录入的数据与发票存根联是否相符,如税、企双方录入的数据相符合,则由发票验旧部门把《验旧确认书》发给纳税人。
(二)发票验旧部门(窗口)录入完成后,如发现软盘数据与发票存根联数据不符时,由验旧部门开具一式二份的《验旧更正通知》,经纳税人确认后,一份退纳税人留存,一份由国税机关存档。
(三)发票售领部门凭《验旧确认书》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九、接受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环节(一)纳税申报窗口接受纳税人的申报资科及有关电子数据资料后,将申报文件、稽核文件分别读入"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二)申报征收窗口如检查出纳税申报资料数据逻辑有误,应把资料退还纳税人,不受理其申报并要求纳税人修改软盘数据或纳税报表资料数据后,再行申报。(三)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这部分数据录入或转录,也可用采集软件录入并制成相应报盘转入稽核系统。
十、其他事项
(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凡已使用防伪税控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目前暂不上报纳入税控系统的销项资料,具体的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从200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纳税人必须按本通知规定上报相关电子数据软盘。1999年度(税款所属时期)电子数据资料也应按本通知规定报送,具体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软件报盘文件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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