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15:1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9]5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山市邮政局为邮政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山市邮政局为邮政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粤国税函5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山市邮政局为邮政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粤国税函520号
全文有效
1999.12.21
你局《关于中山市邮政局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12号)悉。考虑到你市邮政储蓄网点对储蓄存款业务只有前台的日常业务处理,日终所有凭单、报表及款项均集中到市邮政局处理,各网点对储蓄业务不具备会计核算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7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中山市邮政局为邮政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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