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60号
全文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检查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偷税案件决定行政处罚的时候,应当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并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偷税案件的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局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我市税务检查对税务违章 行为的处罚一律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凡因持殊情况须低于本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的,应经各分局局长批准,并报市局税务检查管理处备案,免于处罚的应经由分局报市局税务检查管理处批准。
第五条 税务违章 处罚的基本标准
(一)对偷税行为的处罚标准1、凡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下(不含百分之十的,处不低于偷税数额0.1倍的罚款;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处不低于偷税数额0.3倍的罚款;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不低于偷税数额0.5倍的罚款;4、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不低于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
(二)对非法凭证入账的处罚标准对非法凭证入账的处罚可参照深地税发636号文执行,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1、对开出非法凭证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以非法凭证所偷逃的税款,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规定,可处于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以非法凭证入账的单位和个人,因非法凭证入账导致致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应处于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同时对违法使用非法凭证入账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印花税违章 行为,处以其所偷逃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深税联发61号《转发关于印花税违章 处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由于不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少缴(偷逃税款的,处偷逃税数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虚报亏损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653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金额不得少于按虚报亏损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0.1倍。
(六)按目前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人的偷逃税仍暂不罚款。
第六条 偷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自查并及时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的;(二)检举他人税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查获其他税务违法案件等有立功表现的;(三)对初次发生税务违章行为或违章情节较轻微的纳税人处罚从宽;(四)从宽处罚不得低于本规定的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应严格按本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 偷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因偷税被处罚又偷税的;
(二)妨碍追查,干扰检查,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阻挠他人提供情况的;
(三)为逃避追缴税款、滞纳金而转移、隐匿资金、货物及其他财产的;
(四)聚众冲击税务机关,或者威胁、侮辱、殴打案件知情人和办案人员的。
(五)从严处罚最高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5倍。
第八条 滞纳金的计缴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按实际逾期天数加收滞纳金,如时间较长,按实际天数计缴滞纳金确有困难的,可酌情适当减少计算滞纳金的天数,但最少不得少于90天。
第九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并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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