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0]2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粤府2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粤府2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2月23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拒不停止擅自保留的地方,省将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省政府将对我省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清理,对确需保留的项目,按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向财政部提出确认申请。在国家未批准我省的申请前,各地不得擅自恢复。
三、各地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如确需保留的,应在今年3月15日前将需要保留的理由、执行情况及效果连同原规定一并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经省政府核准后转报财政部。
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各部门要在今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有关税收返还的情况以及贯彻国务院通知的情况报省财政厅,抄送省国税局、地税局。省财政厅于今年3月20日前将全省贯彻落实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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